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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保險要誠實,不誠實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!

​在買保險之前,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一個很重要的義務,這個義務關係到未來保險契約會不會被解除!

這個義務就是訂約時要保人的據實說明義務。簡單來說就是在簽約的時候,要保人要對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誠實告知,如果故意不告知訂約後兩年內如果被保險公司知道了。那保險公司就可以解除契約,解除契約保險公司就可以不用理賠了!


我們來看保險法64條


一、值得注意的有四點


1.書面詢問事項
2.重要事項
3.義務人知悉事項
4.非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項

第一點:書面詢問事項
要保書上有寫的才需要告知,如果要保書上沒有問到的可以不用說。
EX:



如果最近兩個月有去看醫生,並且接受醫生治療、診療或用藥,那就要告知保險公司。

再一個EX:



問題是問"五年內",所以超過五年可以不用告知,然後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生治療、診療或用藥。如果在五年內,但疾病沒有接受醫療治療、診療或用藥,也可不用告知。

第二點:重要事項
重要事項是足以影響對價平衡(增加保險費),簡單來說就是發生的疾病或傷害,沒有嚴重到影響保險公司就可以不用告知。

第三點:義務人知悉事項
要義務人知道的疾病或傷害才需要告知。

EX:被保險人沒看過醫生,所以不知道的疾病。

第四點:非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事項
這是關於保險公司的調查義務,不能收了保費,卻只依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告知,自己卻不用做任何調查。

EX:投保時保險公司要求體檢,體檢項目是保險人要求的,那義務人可以不用告知。

二、結論


以上就是告知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,很多人買保險都不知道需要誠實告知,或者業務員沒有說清楚,導致理賠時保險公通知要解除契約,所以在投保的時候能清楚的了解據實說明義務,可以減少很多未來保險的紛爭,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保險契約契約成立後經過兩年,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,但不代表保險公司就需要理賠,保險法127條規定,訂約時被保險人"已在疾病"或任成"妊娠"情況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。

契約過了兩年保險公司雖然不能解除契約,但還是可以依保險法127條不賠!

最後如果沒有據實說明訂約後兩年內,除了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後,保險公司還可依保險法第25條可以不用退還保險費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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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ello,我是智偉!從事保險業 7 年,經紀人公司可以銷售多間公司的保單,但保單百百種,還不斷推陳出新! 保險有一部法叫做「保險法」,法這個東西就是懂得人可以主張,不懂得人就無法保障自我權益。「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。」 保險商品不是只看費率,就能判斷好或不好,魔鬼藏在細節裡。如果保單「條款」牴觸保險「法」效果是如何呢? 很順利的取得,「國家」「考試院」「保險經紀人」考試及格證書。 7 年不算長,未來還很長,要學習的東西還很多,共勉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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